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6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川,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灵县乐讯手机商城,经营场所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壶泉镇延陵路路**。
经营者:曹星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灵县乐讯手机商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