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知民初18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大禾塘永佳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邵东县大禾塘城园路**。
经营者:罗高平。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大禾塘永佳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宁少军人民陪审员 宋国成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曾 维代理书记员 唐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