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567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凤巢平价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巢湖市。
经营者:董玉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凤巢平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