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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双清区红运手机配件批发部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5知民初232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双清区红运手机配件批发部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邵阳市双清区红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知民初23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晖,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鸟河乡大川村东五道沟屯,系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红运手机配件批发部二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南路**。

经营者:谢四朵。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红运手机配件批发部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铁英审 判 员  宁少军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曾 维代理书记员  唐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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