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初146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仪,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世佳(江油市太平镇宝航食品经营部登记经营者),男,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世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