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690号 原告:欧阳国强,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住中国香港新界荃湾。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丽君,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欧阳国强与被告金丽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欧阳国强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9月5日,原告欧阳国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阳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阳国强负担。
原告欧阳国强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