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292号 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君临天下)******。
法定代表人:丁昌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刘传海小吃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福星惠誉东湖城********商铺,经营者刘传海。
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刘传海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现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1元,减半收取计1710.5元,由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