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593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耀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新围仔综合楼**208。
法定代表人:黄玲丽。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耀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