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721行初36号原告菏泽德信氏洗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东方红大街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7740942XR。
法定代表人张永珍,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爱国,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审批服务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董庆军,局长。
原告菏泽德信氏洗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审批服务局商标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日予以受理。
2019年8月19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在审理期间,原告菏泽德信氏洗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德信氏洗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菏泽德信氏洗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