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54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理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阳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恒生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业苑**5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XC。
经营者晏果田。
委托代理人谭正德,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