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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恒生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454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恒生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恒生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54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理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阳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恒生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业苑**5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XC。

经营者晏果田。

委托代理人谭正德,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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