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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良超娱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112号
案件名称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良超娱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良超娱乐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12号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凯,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良超娱乐部,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第八大街与经北六路交叉口文博城**div>经营者:成燕超。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良超娱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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