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56-1号 原告:东莞市依讯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6650651L,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兴隆路****。
法定代表人:邹伯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章珍,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亿迈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C2JX73X,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东方红路以北森管业有限公司院内第六车间)。
法定代表人:孟德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依讯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山东省亿迈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依讯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1与被告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9年8月21日,原告东莞市依讯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依讯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依讯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依讯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