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浙08刑更5029号罪犯聂青,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江山市人,住浙江省江山市,现在浙江省江山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衢江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青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以(2017)浙07刑更26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聂青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1月26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浙江省江山市司法局于2019年8月24日以(2019)江赦字第34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聂青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江山市司法局提出,罪犯聂青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符合特赦条件,建议对罪犯聂青予以特赦,并赦免附加刑罚金126000元。
上述事实,有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刑更2601号刑事裁定书、假释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公示及公示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经审理认为,浙江省江山市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聂青符合特赦条件,应对其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和附加刑予以赦免。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青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