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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平县东方纯练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4知民初127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平县东方纯练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平县东方纯练歌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27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平县东方纯练歌厅,住所,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莲花欧五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潘祥敏,该歌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萌萌,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好唱公司)与广平县东方纯练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元。

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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