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27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平县东方纯练歌厅,住所,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莲花欧五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潘祥敏,该歌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萌萌,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好唱公司)与广平县东方纯练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元。
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