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2620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084313。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美宜旺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文锦路以西东方华都大厦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1P。
经营者:刘仰勋,男,汉族,1994年11月29日,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