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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美宜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3民初2620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美宜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美宜旺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2620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084313。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美宜旺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文锦路以西东方华都大厦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1P。

经营者:刘仰勋,男,汉族,1994年11月29日,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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