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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陈美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0086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陈美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陈美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0086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美娜,女,199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格朗公司)与被告陈美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格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美娜、淘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格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美娜停止侵害原告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屏蔽、断开在店铺上及侵权宝贝上使用原告商标信息宣传的链接;

2.判令被告陈美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2.5万元;

3.判令被告陈美娜在淘宝网(××)网站自营网店首页以及浙江日报、温州日报、羊城晚报三家行业内杂志、报刊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4.判令被告陈美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罗格朗公司鉴于侵权商品链接已被删除,自愿撤回第1、3项诉请,并明确在本案中不再主张不正当竞争部分。

本院依法调整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授权享有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在授权范围内的许可使用权,并有以自己名义对侵犯案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陈美娜未经许可,在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站××开设会员名为晒晒货呗nn、店铺名称为美豪家居电器的网店,未经许可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站管理者和运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为被告陈美娜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依据《商标法》相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陈美娜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第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者,仅为平台上进行销售的网络卖家提供技术服务,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和涉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也不作为买家或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故未实施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告陈美娜系会员名为“晒晒货呗nn”淘宝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第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已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在商户入驻前,淘宝公司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身份进行审核,同时,淘宝公司在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淘宝公司在收到本案诉状后,已确认不存在侵权商品信息,可见,淘宝公司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尽的义务,故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无论陈美娜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淘宝公司均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原告罗格朗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陈美娜未举证且未到庭,被告淘宝公司未到庭。

原告罗格朗公司提交的证据7【2011-2015年度、2016-2017年度罗格朗公司广告费审计报告】,本院经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对罗格朗公司自2011年起持续投入成本进行宣传推广的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9【罗格朗公司支付给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发票】,结合证据2【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给罗格朗公司的商标授权委托书】,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5【公证费发票】,罗格朗公司明确该费用涉及本次开庭审理的(2019)浙0110民初10082、10086号两案,并主张每案分摊750元,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罗格朗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罗格朗公司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3月28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24677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高低压开关板、插座、电开关、网管、网络适配器、网线等,有效期至2017年3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

1999年1月5日,TCL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的“TCL”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1日、2018年7月1日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授权罗格朗公司在开关、插座、换气扇、干手器、电吹风等和仅用于智能楼宇综合布线的数据连接器及线路板、接插板、跳线等相关产品上(简称授权产品)独家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图标。

授权期限分别为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日、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为保护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委托罗格朗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处理在其生产销售的前述授权产品维权打假中涉及授权商标的相关事宜(包括对标有“TCL”、TCL文字及图形商标的上述相关产品进行真伪鉴别,并视需要出具鉴定书;

调查、举报及协助执法机关处理前述商标侵权行为;

就前述商标侵权行为与侵权人协商和解或起诉、索赔、请求执法机关调解;

委托律师等第三方处理前述商标侵权行为等)。

罗格朗公司向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若干。

罗格朗公司经授权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等品牌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2018年6月20日,罗格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凌燕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年7月31日,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凌燕来到杭州市招牌显示有“UCC国际洗衣”的快递代收点,签收提取编号为71337004053807的百世快递快件一个,公证员进行拍照留存。

后将该快件带回公证处进行拆封查看并拍照,后由公证人员重新封存。

同日,在公证处,王凌燕使用该处电脑登陆淘宝网,查找到编号为171740102605826539的订单,显示商品名称分别为“TCL开关插座面板罗格朗86型墙壁家用香槟金二三插五孔电源插座”,付款24.4元。

点击进入该“美豪家居电器”淘宝店铺,选择“按销量”,显示15个符合条件的商品,其中包括公证购买的该款商品链接,其中展示的12个商品名称中只含有“罗格朗”字样、展示的1个商品名称中只含有“TCL”字样、展示的2个商品名称中既有“罗格朗”又有“TCL”标识。

上述15款商品展示图片左上方均带有“小方块+lgelangJ”标识。

其中未购买的一款商品名称为“TCL罗格朗开关插座86型香槟金五孔一开电脑套餐86型家用墙壁面板”,售价1.5元,已售55件;

其余未购买的商品的售出均为0件。

王凌燕点击查看了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显示售价4.88元,累计评论10条,交易成功0件,已售55件,品牌:lgelangj,商品详情页面展示的商品品牌:小方块+lgelangJ罗格朗等。

王凌燕随后查看涉案订单详情,显示物流公司:百世快递,运单号:71337004053807等。

针对以上过程,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2018)浙杭西证民字第8823号公证书。

罗格朗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500元。

当庭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进行查看,外观贴有百世快递详情单一份,单号71337004053807。

启封后,内有包装盒一个,盒内有墙壁五孔插座五个,发货单一份,发货单号注明订单编号171740102605826539,快递单号为71337004053807,同时注明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分别同涉案订单的详情所示内容一致。

五个插座外包装及插座本身下方均带有“lgelangJ”商标标识。

罗格朗公司确认上述开关均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另查明,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注册经营。

在淘宝公司网站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用户不发布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除非取得合法且足够的许可),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淘宝公司确认用户名为“晒晒货呗nn”开设的淘宝店铺由被告陈美娜注册。

另认定,原告罗格朗公司与陈美娜、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共涉二案,即本案与(2019)浙0110民初10082号一案,该二案所指控侵权的商品链接相同,罗格朗公司针对上述两案一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购买实物并委托律师出庭,本院在征求到庭当事人意见后,针对上述二案进行合并审理。

再认定,原告罗格朗公司为维权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委托律师出庭并购买实物。

本院认为,罗格朗公司经授权在插座、开关、换气扇、仅用于楼宇综合布线的数据连接器及线路板、接插板等授权产品上使用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身名义进行提起诉讼等商标维权行为。

授权期限自2016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罗格朗公司的被授权在授权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罗格朗公司主张陈美娜在被控三款商品标题中使用“TCL”标识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网售环境不同于传统市场交易,宝贝标题、产品图片是卖家所售产品最直观的展示,通常使用的描述关键词与产品的品牌、生产厂商等直接相关联。

消费者搜索、了解、认知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主要途径源于商家对商品标题、商品详情等的选定及描述。

陈美娜销售涉案商品时在宝贝标题使用“TCL”字样,使得消费者在使用“TCL”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可以从众多产品中搜索到所售商品,在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该标识与第4246770号构成相同商标,而涉案侵权标识指示销售的涉案三款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商品。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罗格朗公司确认涉案三款商品链接项下的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理由为三款商品链接项下所展示的商品本身或图片左上方使用的“小方块+lgelangJ”、“lgelangJ”标识均非其或其授权使用在插座面板商品的标识。

因此,陈美娜未经罗格朗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罗格朗公司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罗格朗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二三五插五孔插座售价4.88元,已售55件;

86型家用墙壁面板售价1.5元,已售55件;

带usb插座售价22元,已售0件;

2.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罗格朗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购物费及律师费若干元,该些合理费用涵盖二案;

4、本院同时期立案受理罗格朗公司同类型案件高达数十件。

故本院酌定赔偿额(含合理费用)为4000元。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

罗格朗公司已明确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元;

二、驳回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678元,由被告陈美娜负担7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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