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10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尊典烟酒商行,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雅荷四季城****。
经营者:李龙。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尊典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1.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