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18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纱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爱聪,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爱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