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593号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凯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毛卫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凯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饶市凯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海苓审 判 员 陈璐旸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