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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延平区江南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7民初22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延平区江南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延平区江南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223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平区江南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李侗路200-8。

经营者:陈上桃。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平区江南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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