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94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镇市盛源便利店,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盛源新天地家友购物超市。
经营者:邹美江。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清镇市盛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并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