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6176号申请人:深圳市哈美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齐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A。
法定代表人:郑奋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强,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哈美幼儿园,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创业横三路**用代码:×××881。
法定代表人:曾红。
申请人深圳市哈美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哈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哈美幼儿园价值18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在本案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18000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哈美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哈美幼儿园名下价值人民币18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冻结、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