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执295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环市西苑******。
法定代表人谌思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雨,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金林,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文龙,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7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7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99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
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722.0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8672.03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车辆(车牌号码:浙A×××××),因上述车辆使用情况未明,暂未能处理。
经向有关证券、银行、保险、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及其他财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没有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法院的执行工作,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