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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达州摩尔百货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7民初9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达州摩尔百货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达州摩尔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7民初9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9411-1264。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伟华,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摩尔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696987447T。

法定代表人:江秉金,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达州摩尔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向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的通知书,原告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予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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