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7民初9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9411-1264。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伟华,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摩尔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696987447T。
法定代表人:江秉金,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达州摩尔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向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的通知书,原告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予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