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92号之一 原告:谢应丰,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万里,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成刚,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乐,北京云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莲,北京方韬法业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谢应丰因与被告姚成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4月12日,因被告姚成刚已就本案所涉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受理,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
2019年8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宣告本案所涉专利权全部无效,本院依法恢复审理。
2019年8月31日,原告谢应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谢应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应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原告谢应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