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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俐衡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03刑初219号
案件名称周俐衡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俐衡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103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俐衡,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现住南昌市西湖区。

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三部刑诉〔2021〕Z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俐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周俐衡取得广州森马鞋业品牌销售代理权,2019年3月,周俐衡为经营方便,伪造“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和“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两枚印章,并陆续和其多家分销商签订代销合同。

2020年5月,被告人周俐衡未取得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授权,即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购进大量运动鞋、休闲鞋等鞋类,私自找人印刷制作5000件“Senma森馬”品牌鞋的标识、合格证、吊牌,并在其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民房仓库内自行贴标,假冒“Senma森馬”品牌鞋,并发货给与其签订代销合同多家分销商销售。

2020年11月4日,南昌市公安局民警联和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周俐衡的仓库内联合执法时,查获3331双标有“Senma森馬”标示的鞋子,经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及仿冒产品,价值为123635元。

被告人周俐衡在现场被抓获归案。

同时在被告人周俐衡三家分销商门店依法检查时,现场查扣1382双标有“Senma森馬”标示的鞋子,经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及仿冒产品,价值为113691元。

被告人周俐衡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总计237246元。

2020年11月22日,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周俐衡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俐衡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俐衡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俐衡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俐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俐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

) 二、扣押在案供犯罪使用的物品(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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