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803号原告: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3栋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45966409T。
法定代表人:胡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静,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山区李园饭店,住所地泉山区风化街53院1#住宅楼底层13-26轴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311MA1PXDY97N。
经营者:李园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程,经营者李园园之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曼,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山区李园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6日立案。
原告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