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23民初2296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F,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业民,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业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业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6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依法取得第12212099、1283610、18053880、1509243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其中,第1509243、1283610号为驰名商标。
二、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taobao.com开设网店(掌柜ID:诚信店铺198689),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告李业民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6月14日,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注册第1283610号图形商标,2001年1月21日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注册第1509243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裤子、服装、T恤衫、童装、衬衫、风衣、鞋、帽子(头戴)、领带、皮带(服饰用)、针织服装、羽绒服装、足球鞋、睡衣裤、袜,有效期分别至2009年6月13日和2011年1月20日。
2002年6月13日两商标均变更注册人为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19年6月13日和2021年1月20日。
2017年10月27日第1283610号图形商标、第1509243号图形商标转让给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2日,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侯月月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侯月月于ニO一九年一月ニ十ニ日来到该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从十七点零一分进行了以下操作:一、打开淘宝网(网址:https://www.taobao.com)点击“显示桌面”,在桌面上建“诚信商铺198689公证购买”文件夹;
二、在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诚信商铺198689”;
三、点击“诚信商铺198689”,进入“诚信商铺198689”店铺;
四、打开并浏览“企业店铺”页面信息,按销量查看该店铺所有宝贝;
五、登录淘宝账户(登录名:王子橙子柚子),随机购买了商品名称为“柒牌男装夹克外套正品2018秋冬新款中年立领毛呢外套官方旗舰店,尺码175、8831灰色;
柒牌男装2018新款正品专柜皮毛一体夹克衫皮衣加绒外套官方旗舰店,尺码175、77829咖色”,共支付626元(订单编号269385965073135713)。
侯月月全部关闭淘宝页面并结束KK录像机的录像。
ニO一九年一月ニ十五日,公证员刘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姚振华陪同侯月月在郑州市美盛中心奉巢自提柜领取了百世快递70182927948673。
ニO一九年一月三十日,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侯月月来到该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从十九点零三分开始,进行了确认收货行为的操作:一、打开淘宝网(网址:https://www.taobao.com),登录淘宝账户“王子橙子柚子”,浏览淘宝网首页及淘宝网的工商信息,然后点击“显示桌面”,在桌面上建“诚信商铺198689确认收货”文件夹;
二、打开淘宝网,找到“订单编号269385965073135713”专柜正品品牌商铺(掌柜名称为诚信店铺198689),点击“查看物流”,核对物流单号70182927948673与受到的快递包裹单号一致;
三、点击“确认收货”,核对宝贝信息、金额,输入支付宝密码,完成“确认收货”,然后全部关闭淘宝页面并结束KK录像机的录像。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并将上述购买物品进行封存、拍照,拍照结束后将上述封存物品交由委托代理人侯月月自行保管。
2019年4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了(2019)豫郑黄证内字第11244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
2019年7月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侯月月通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获取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一份,回单显示2019年02月18日17:17:28侯月月向账户名为李业民,账号18×××30账户付款626元,购买柒牌男装夹克外套正品2018秋冬新款中年立领毛呢外套官方旗舰店,尺码175、8831灰色;
柒牌男装2018新款正品专柜皮毛一体夹克衫皮衣加绒外套官方旗艦店,尺码175、77829咖色。
2019年3月7日淘宝网向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月月“侯月”﹤965×××@qq.com﹥披露ID:诚信店铺198689真实姓名:李业民,身份证:,手机号18×××30,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张庄乡翟家崖村**。
(2019)豫郑黄证内字第11244号公证书附件光盘视频可见,在被告经营的店铺中有多款产品展示图片中有与原告注册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图形商标相近似的标识。
本案的封存物品为柒牌男装夹克外套正品2018秋冬新款中年立领毛呢外套一件、柒牌男装2018新款正品专柜皮毛一体夹克衫皮衣加绒外套一件。
柒牌男装夹克外套正品2018秋冬新款中年立领毛呢外套吊牌及内兜上有与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图文组合商标相同的标识;
柒牌男装2018新款正品专柜皮毛一体夹克衫皮衣加绒外套吊牌上有与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图文组合商标近似的标识,且在原告商标后面单独加上了一个“柒”字。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网站打印件、邮箱截图打印件、封存产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509243号图形商标、第**图文组合商标专用权人,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诉侵权产品柒牌男装夹克外套正品2018秋冬新款中年立领毛呢外套吊牌及内兜上有与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图文组合商标相同的标识;
柒牌男装2018新款正品专柜皮毛一体夹克衫皮衣加绒外套吊牌上有与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图文组合商标近似的标识,且在原告商标后面单独加上了一个“柒”字,构成近似标识。
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标识上使用的图形字样构成商标性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与原告冠以“柒牌”商标的商品属于关联商品,极易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或混淆。
购买封存产品的淘宝网店铺为“诚信商铺198689”,真实姓名:李业民,身份证:,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及淘宝网披露信息足以证实被告李业民开设的淘宝网店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撤回对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该项主张,系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对该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赔偿数额,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违法所得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价值,以及被告的销售规模、范围,侵权持续时间、恶意程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20000元。
被告李业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所享有的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业民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李业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承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