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894号之一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奥伊迪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大上海国际商贸中心**楼**v> 法定代表人:王炳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奥伊迪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案外人中山市欧帝尔电器照明有限公司已就本案所涉名称为“一种磁性安装元件及光学模组、照明模组及照明灯具”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CN201420786653.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浙01民初2894号民事裁定,依法中止本案审理。
本案恢复审理后,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