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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三亚贝贝乐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琼02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三亚贝贝乐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三亚贝贝乐童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02民初14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贝贝乐童装店,住,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步行街****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4MA5RLX7J9C。

经营者:何碧莲。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俩姐妹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25元退还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审判长 梁 朝审判员 陈太洪审判员 李 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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