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57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锴,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昌邑市围子日发五金电器商行,经,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围子街东首/div> 经营者:王桂杰,女,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展坤,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围子日发五金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