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知民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风清通讯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红星电脑电器城11栋102号。
经营者:张立清,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风清通讯商行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使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沙市雨花区风清通讯商行的经营者张立清于2019年5月28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长沙市雨花区风清通讯商行的经营者张立清留有遗产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33元,长沙市雨花区风清通讯商行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