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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蔡青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1民初960号
案件名称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蔡青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蔡青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960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第二层229商铺。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辉明,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青巧,男,1976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蔡青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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