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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易捷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02民初13804号
案件名称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易捷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易捷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13804号 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中青大厦8层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66750761N。

法定代表人:斯考特凯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谨妍,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易捷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12号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91267905D。

经营者:闵菊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宏,男,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受理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易捷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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