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0903号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
法定代表人:施健。
委托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甲根,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泓立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
法定代表人:王雪鹏。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君莫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
法定代表人:梁焌东。
被告:广州妍瑟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
法定代表人:高守伟。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泓立化妆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君莫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妍瑟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妍瑟化妆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泓立化妆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君莫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妍瑟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