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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登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2590号之一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登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登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2590号之一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登峰,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登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经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裁定,准许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9年9月5日,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石顺芳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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