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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792号
案件名称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利辛县华东食品配送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79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尔玉,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芹,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利辛县华东食品配送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新河村马庄。

经营者:孙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利辛县华东食品配送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以其与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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