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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景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15刑初227号
案件名称席景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席景锋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5刑初227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景锋,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2019年3月14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3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云芳,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9]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景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景锋及其辩护人刘云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4月份,孙某某(另案起诉)联系被告人席景锋,让席景锋为其加工“正泰”牌电线,席景锋即在其家中加工“正泰”牌电线,并在小贩处购买假冒“正泰”牌商标后,分两次将假冒“正泰”品牌注册商标的电线销售给孙某某,销售金额六万元。

2018年6月6日,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在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村孙某某家中当场查获库存假冒“津成”品牌电线1050卷,库存假冒“正泰”品牌电线610卷。

经鉴定,涉案假冒“津成”电线总计价值197635元;

涉案假冒“正泰”电线总计价值130588.5元。

另查,被告人席景锋销售假冒“正泰”品牌注册商标的电线从中获利2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景锋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扣押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照片说明、辨认笔录、被辨认人信息、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营业执照、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产品鉴定书、价格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查账明细、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景锋违反商标管理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鉴于被告人席景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故对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席景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

)(罚金已缴纳20000元,剩余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 二、非法所得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 煜 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 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强 判后寄语 被告人席景锋: 你违反商标管理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法庭鉴于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通过这次审判,希望你能切实从中吸取教训,深刻反思自己,加强学习和改造,力争重返社会时将自己塑造成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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