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407号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送达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800号东方蓝海国际广场3幢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456159XL。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刘艳,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三湾海鲜酒楼,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西街道河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A31MLRM2U。
经营者:杨秀荣。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古田县三湾海鲜酒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书面提出撤回对古田县三湾海鲜酒楼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古田县三湾海鲜酒楼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古田县飞记大排档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