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55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豪德宏陶陶瓷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豪德贸易广场南区一街25号。
经营者:李奉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豪德宏陶陶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