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民终2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唯香浓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汪桥镇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尹云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叠彩区中富粮油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新建路**,注册号:450303600045098。
经营者:黎钦华,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湖北唯香浓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原审被告叠彩区中富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3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平,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原审被告叠彩区中富粮油经营部的经营者黎钦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唯香浓米业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唯香浓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湖北唯香浓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湖北唯香浓米业有限公司负担175元,退回上诉人湖北唯香浓米业有限公司1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