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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新华区万投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615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新华区万投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区万投悦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615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新华区万投悦超市,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69号颐高数码负一层“万悦城”。

经营者:华从洋。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新华区万投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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