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君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吉夏社区早禾坑工业园**写字楼****div>法定代表人:杨少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河**津塘路**增**div>法定代表人:杨永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君运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