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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颍州区影木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2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颍州区影木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影木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209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影木小吃店,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与双清路交口往西100米路北v>经营者:邓金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阜阳市颍州区影木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影木小吃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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