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903刑初274号
案件名称张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锋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03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锋,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个体,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2019】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吉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沧州市一鸣烟酒店注册法人代表为刘某1,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人张锋。

沧县中宇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8月起在一鸣烟酒店购买29箱飞天茅台酒酒票,领酒后经查询认为是假酒,2018年1月8日沧县中宇房地产公司到沧州市公安局报案,并提交了7箱从一鸣烟酒店购买的疑似假酒。

2018年1月17日沧州市公安局民警对一鸣烟酒店进行检查时当场又查获飞天茅台酒6瓶,后经茅台集团出具鉴定结论,报案人提供的7箱和民警查扣的6瓶飞天茅台酒,全部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7箱茅台酒销售价值50400元人民币,六瓶茅台酒销售价值720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1日沧州市公安局联合茅台集团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鸣烟酒店原址现已更名为博茅酒类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为张锋,检查过程中发现店内存放13瓶茅台酒为假酒,茅台集团当场出具假酒鉴定,13瓶茅台酒价值20869元人民币(2瓶标价为2190元,11瓶没有标价的按照茅台集团提供的专卖店售价1499元计算)。

为此,指控被告人张锋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当庭列举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其他相关书证。

被告人张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沧州市一鸣烟酒店注册法人代表为刘某1,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人张锋。

沧县中宇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8月起在一鸣烟酒店购买29箱飞天茅台酒酒票,领酒后经查询认为是假酒,2018年1月8日沧县中宇房地产公司到沧州市公安局报案,并提交了7箱从一鸣烟酒店购买的疑似假酒。

2018年1月17日沧州市公安局民警对一鸣烟酒店进行检查时当场又查获飞天茅台酒6瓶,后经茅台集团出具鉴定结论,报案人提供的7箱和民警查扣的6瓶飞天茅台酒,全部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7箱茅台酒销售价值50400元人民币,六瓶茅台酒销售价值720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1日沧州市公安局联合茅台集团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鸣烟酒店原址现已更名为博茅酒类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为张锋,检查过程中发现店内存放13瓶茅台酒为假酒,茅台集团当场出具假酒鉴定,13瓶茅台酒价值20869元人民币(2瓶标价为2190元,11瓶没有标价的按照茅台集团提供的专卖店售价1499元计算)。

另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张锋已退赔给沧县中宇房地产公司7箱53度飞天茅台酒款504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锋的供述,证人刘某1、刘某2、蒋某、于某、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沧州市一鸣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扣押清单,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现场勘验笔录,涉案物品照片,公安机关说明,收款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中50400元为既遂,28069元为未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锋购进的茅台酒有部分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锋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全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