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辖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王移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孔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燕,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王移平,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审被告:厦门海纳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东面。
法定代表人:王移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移平和厦门海纳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或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厦门市湖里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自贸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有关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为: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所辖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和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虽然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但不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范围内,且诉讼标的额超过5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案情况,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有权审理诉讼标的额超过50万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