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09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龙腾粮食加工厂,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
投资人:王庭旺。
被告:福鼎市农夫旺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
法定代表人:王怀富。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福鼎市龙腾粮食加工厂、福鼎市农夫旺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钱建亮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