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1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组织机构代码66539902-8。
法定代表人:贺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綦江县松柏酒水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三江镇圆通寺,注册号50022220016137。
主要负责人:彭松柏,经理。
被执行人:彭松柏,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綦江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松柏、綦江县松柏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渝05民初20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标的:3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彭松柏、綦江县松柏酒水经营部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彭松柏的银行存款11122.48元。
被执行人彭松柏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的房屋(房权证号:**地证201字第**)亦被司法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
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除前述被扣划的银行存款及查封的房屋外,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线索。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并限制高消费。
本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0执17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