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836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启林,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县温泰五金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经营者:胡昌快。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肥西县温泰五金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