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8民初48175号原告: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鹏飞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北京惠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倬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路**海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桂成。
原告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大公司)与被告北京倬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倬博尔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华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到庭参加诉讼,倬博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倬博尔公司立即退还华大公司商标代理费23100元,并支付利息(以231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2.倬博尔公司承担华大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3.倬博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华大公司和倬博尔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了《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下称涉案合同),华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了支付委托代理费的义务,但倬博尔公司收到合同款项后,并未依约为华大公司办理相应的商标注册代理手续,导致华大公司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倬博尔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
倬博尔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结合华大公司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8日,华大公司(甲方)与倬博尔公司(乙方)订立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如实向乙方提供申请商标登记的内容、商标标样及其它相关材料。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查询及代理工作,需到国家商标局查询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委托费用,乙方向甲方开具收款收据。
乙方需在甲方提供完整材料后及时准备申请文件,在三个工作日内递交国家商标局。
乙方负责本合同商标申请、审查等事务,直到申请核准登记或被驳回,乙方应及时将商标登记过程中的文件信息、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等按照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时送达甲方。
在合同期内双方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将追究过失方的责任。
在合同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商标注册登记申请未被受理,乙方退还所收费用。
本合同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生效。
补充条款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无法按约定时间递交申请,甲方有权取消委托,乙方应无条件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
涉案合同后附有33个商标变更的商标代理委托项目,并约定上述委托项目费用合计23100元。
涉案合同的付款方式中载有倬博尔公司的收款账号:收款人为倬博尔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羊坊店支行,银行账号×××(下称涉案账号)。
客户信息处载有甲乙双方的信息,其中乙方信息中,通讯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7层715室(下称涉案地址),联络人为孙欣,手机号为133XXXX****。
涉案合同加盖有华大公司公章及倬博尔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7年4月13日,华大公司向涉案账号付款23100元。
2018年1月12日,华大公司通过单号为1099xxx的EMS快递向涉案地址邮寄了《关于解除的通知》(下称解除通知)及附件,解除通知中载明,倬博尔公司与华大公司在2017年2月签订涉案合同,华大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倬博尔公司指定账号支付了全部代理费用后,倬博尔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委托事项,且指定业务对接人长期无法联系,亦未进行任何合理说明和反馈,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解除涉案合同,解除通知于到达倬博尔公司之日起生效,倬博尔公司应在解除通知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华大公司支付的代理费用全数退还,华大公司保留追责权利。
后附有华大公司付款回单及其收款账号信息。
据此,华大公司认为其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因倬博尔公司根本违约致使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发送解除通知以解除涉案合同;
倬博尔公司在2018年1月13日签收该解除通知,此后未对该解除通知表示异议,故涉案合同于2018年1月13日解除。
华大公司另提交金额为1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证明其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用。
倬博尔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华大公司提交的涉案合同、解除通知、付款凭证、快递单、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华大公司与倬博尔公司订立的涉案合同中有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属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依法成立生效。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华大公司应向倬博尔公司支付23100元商标代理费,倬博尔公司应当依约为华大公司进行商标代理事务。
本案中,根据华大公司提交的向涉案账号转账23100元的付款回单,其已依约履行涉案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而倬博尔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不仅未及时履行其包括负责商标申请、审查等事务在内的合同义务,亦无法取得联络,致使华大公司希望通过签订涉案合同由倬博尔公司为其进行商标代理行为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华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结合华大公司提交的解除通知及快递单,涉案合同应自解除通知到达倬博尔公司,即2018年1月13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赔偿损失。
华大公司已完全支付涉案合同项下全部费用,对合同解除后费用,倬博尔公司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华大公司主张的利息,亦有合理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华大公司主张的倬博尔公司承担因其违约造成的1万元的律师费损失,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在双方未就律师费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倬博尔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倬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费23100元并支付利息(以231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倬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倬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